(2016)皖0523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姜正英与赵磊、杨仁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正英,赵磊,杨仁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正英,女,1955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赵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杨仁友,男,1948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正英与被执行人赵磊、杨仁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磊、杨仁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正英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