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俊山、张苏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俊山,张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财保40号申请人:赵俊山,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袁庄村人,住。被申请人:张苏静,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曲周县里岳乡义和村人,住。申请人赵俊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苏静驾驶的冀D×××××小型客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俊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苏静驾驶的冀D×××××小型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龙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