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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俊山、张苏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俊山,张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财保40号申请人:赵俊山,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袁庄村人,住。被申请人:张苏静,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曲周县里岳乡义和村人,住。申请人赵俊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苏静驾驶的冀D×××××小型客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俊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苏静驾驶的冀D×××××小型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龙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