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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7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龚浩、陈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龚浩,陈年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56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负责人王周屋,该行行。委托代理人雷少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珊,公司员工,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龚浩,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陈年华,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龚浩、陈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冻结被告龚浩、陈年华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名下全部资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龚浩、陈年华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80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龚浩、陈年华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瑛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