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654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告:刘某,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国正审 判 员 李建成人民陪审员 冯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齐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