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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577号原告:黄某,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范某,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黄某与被告范某已在峡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黄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肖卫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美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