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218号罪犯张科,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10月24日以罪犯张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表扬1次,且财产刑已执行,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科减去有期徒刑十三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舒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