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刑初字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2刑初字243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2016年4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6日由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诉刑诉(2016)第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永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牌为川FV69**小型越野客车从什邡市隐峰镇方向沿旌彭路往什邡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旌彭路36KM+680M处时,与前方向行驶正在左转弯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四川华大司法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3mg/100ml。2015年3月30日什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与前方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2015年12月23日经什邡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全部证据材料,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刑罚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牌为川FV69**小型越野客车从什邡市隐峰镇方向沿旌彭路往什邡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旌彭路36KM+680M处时,与前方向行驶正在左转弯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10日19时30分,什邡市第二医院对被告人王某抽血留检,后经四川华大司法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3mg/100ml。2015年3月30日什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与前方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2015年12月23日经什邡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报告书、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登记表、谅解书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初犯,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闵汉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玢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