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2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林华友与夏静、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华友,夏静,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华友,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打工,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杰,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伟,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静,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罗安涪,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霖,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法定代表人:廖晓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央金,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华友因与被上诉人夏静、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15)桑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华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杰,被上诉人秭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霖,被上诉人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夏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15)桑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华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格桑次仁审 判 员 边 确代理审判员 次仁德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蒙 闱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