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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春生与郑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生,郑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吴春生,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郑建强,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生与被执行人郑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