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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7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罪犯唐亚和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亚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093号罪犯唐亚和,男,汉族,1970年9月6日生,小学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镜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亚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07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唐亚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唐亚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亚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亚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且财产刑未履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亚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本茹审 判 员  曹子健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