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82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3488号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太湖中路29号8楼。法定代表人万君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健芳,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尹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尹俊杰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梦姣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云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