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1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敬、张明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敬,张明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敬,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张明琪,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杨敬与被执行人张明琪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证号,且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 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