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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钟婉金与吴小龙、林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婉金,吴小龙,林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婉金,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吴小龙,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林滨,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执行钟婉金与吴小龙、林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查询了吴小龙、林滨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小龙名下途锐牌小型汽车,现未扣押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处置,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