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郫县贵程木门厂与被告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贵程木门厂,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223号原告:郫县贵程木门厂。经营者:汪廷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先章,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文明。原告郫县贵程木门厂与被告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郫县贵程木门厂的经营者汪廷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郫县贵程木门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货款4174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紫扉酒店所用的木制门交由原告定制安装;付款方式为安装完2、3、4楼5天内付30000元给原告,如延误一天每天多付原告5000元;工程量及价格:木制门价格为每樘1000元,大门为每樘1500元,所用门都含门套、合页、门吸、安装及猫眼打孔;所有门安装验收合格完毕后,除5000元质保金及3000元用于酒店伯爵卡消费后,10天之内付清全款,其中5000元质保金在4个月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于(2014年3月25日内)付清,如延误一天每天多付5000元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紫扉酒店提供了木制门安装。2014年3月27日,原告对紫扉酒店项目木门销售进行结算,货款总额为16174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2000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41740元。被告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原告举示的证据原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未发表相应的答辩及质证意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庭审中,涉案木制门实际安装者冉体书出庭作证,证明其于2016年10月26日,对紫扉酒店项目木门安装进行现场清点,清点结果为:房间木门143000元(143樘×1000元/樘),地弹门9000元(6樘×1500元/樘),茶房门2400元(2樘×1200元/樘),双面套540元(6米×90元/米),单边运杂费6800元(4个单边×1700元/单趟),共计16174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现原告按约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木制门安装,被告应当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由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所用门单价已包含门套,因此应当在付款总额中扣除门套费用。根据证人冉体书的现场清点结果,原告实际完成的木制门定制及安装总价为161200元(161740元-54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2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41200元。现《合同书》约定的质保期已届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不应退还质保金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在412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本院认为《合同书》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分高于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进行调整,酌定为12360元(41200元×30%)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郫县贵程木门厂支付货款41200元及违约金12360元;二、驳回原告郫县贵程木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4元,公告费26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成都九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翟辉容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席银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