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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8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诉陈宝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陈宝利,李爱国,赵新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8480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293XXXX。负责人张海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保忠,男,1966年3月2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陈宝利,男,1956年5月4日出生。被告:李爱国,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被告:赵新伟,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告陈宝利、李爱国、赵新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以其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