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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7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重庆层层高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蕊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层层高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蕊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7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层层高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三正工业园国兴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26735436。法定代表人:张红,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蕊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梨花路一组61号附2号,注册号500101000430136。法定代表人:魏学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层层高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蕊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蕊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20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谢 瑜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伍泰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