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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大城县平舒镇东关村民委员会与刘万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城县平舒镇东关村民委员会,刘万年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3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城县平舒镇东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平舒镇东关村。法定代表人:刘文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军,北京市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万年,男,194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再审申请人大城县平舒镇东关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刘万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1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城县平舒镇东关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裁定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在没有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即裁定驳回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二)一、二审裁定片面理解法律,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三)2003年申请人的决定与村民之间出让宅基地的口头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四)2003年申请人集体所属土地已经收归国家所有,变为了国有土地,村委会将国有土地作为宅基地出让给村民,属于无权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属无效。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是村民代表行使村民自治管理职能的体现。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督检查。因此,本案有关土地性质、宅基地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等事项均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原审法院认定大城县平舒镇东关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大城县平舒镇东关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城县平舒镇东关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郭宝永代理审判员  何振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