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育南与马泽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育南,马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马育南,男,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马泽金,男,汉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育南与被执行人马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下同)133000元、垫付诉讼费14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仅付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本院经向相关金融机构及国土、房管、车管、市监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马泽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代理审判员 张炜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国龙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