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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1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1031盐城市盐都区义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王秋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义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秋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恢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亭湖区南城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祥阳恒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亭湖区盐东镇李灶街鹏程路。法定代表人:王养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养锋,男,汉族,住盐城市。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祥阳恒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王养锋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3)都商初字第0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抵押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亦无其他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抵押的财产可供执行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