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0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栋与被执行人王延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栋,王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李栋,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宜川县人。被执行人王延庆,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宜川县秋林镇赵庄行政村村民,现住宜川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栋与被执行人王延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该案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栋与被执行人王延庆于2016年10月26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王延庆以化肥分两批向申请执行人折抵部分履行款,2016年11月10日前折抵11000元,2016年12月10日前折抵22000元,两批总计折抵33000元。2、剩余47000元履行款,王延庆于2017年4月30日前履行33000元,2017年10月30日履行14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侯 涛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黑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