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刑更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仇同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3502号罪犯仇同安。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烟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同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2014年3月14日减刑一年,2015年8月31日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现有记功一次、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仇同安准予减刑八个月,其刑期变更为2010年3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军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代理审判员 李玉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安春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