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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终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小牛与刘叔连、冯先凤、游建设、河南省鸿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牛,刘叔连,河南省鸿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游建设,冯先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牛,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住河南省尉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叔连,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法定代理人李秋兰,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系原告刘叔连妻子。委托代理人郭曦,湖南省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鸿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59号1号楼2单元23层308号。法定代表人张福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利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建设,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河南省通许县人,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李亚华,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先凤,女,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河南郑州市人,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代理人刘忠,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小牛因与被上诉人刘叔连、冯先凤、游建设、河南省鸿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小牛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并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小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建爱审 判 员  邹梅元代理审判员  陈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