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执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付志达与唐飞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志达,唐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拟稿单位:执行庭拟稿:核稿:校对:份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2030号申请执行人:付志达,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松园东区。被执行人:唐飞明,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人付志达与被执行人唐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