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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肖兴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兴铨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兴铨,男,1952年7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三明市梅列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6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肖兴铨被控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3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钟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兴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兴铨在无合法持有枪支资格的情况下,将一支改造的射钉枪藏匿在其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孝坑村下村8幢2号住处。三明市公安局洋溪派出所公安民警于2016年5月30日到肖兴铨住处走访时,肖兴铨主动交出改造的射钉枪一支及射钉枪弹127发、钢珠8粒。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兴铨持有的非法改造的射钉枪可以发射制式弹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兴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的证言,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枪支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公刑鉴[2016]356号枪支、弹药鉴定书,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肖兴铨无持枪证、涉案枪支未登记的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兴铨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肖兴铨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肖兴铨犯罪情节较轻,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兴铨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兴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公安机关扣押的经改造的射钉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珊珊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