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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4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栾某,沈某,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04财保126号申请人:陈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栾某,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7205150048,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沈某,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7204280019,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孔某,公民身份号码230833198308200018,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赫哲族。申请人陈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栾某、沈某所有的坐落于桦川县悦来镇悦江街水岸豪庭X楼XXX号、桦房权证桦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28.09平方米私产房屋;X楼XXX号、桦房权证桦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27.61平方米私产房屋;X楼XXX号、桦房权证桦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27.60平方米私产房屋;X楼XXX号、桦房权证桦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40.70平方米私产房屋;X楼XXX号、桦房权证桦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15.18平方米私产房屋;X楼XXX号、桦房权证桦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46.16平方米私产房屋产籍档案予以查封。担保人张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佳木斯市向某区江南社区锦绣江南小区X栋XXX号门市、产籍号:XXX、建筑面积为135.18平方米房屋;向某区江南社区锦绣江南小区X栋XXX号、产籍号为XXX号、建筑面积为135.22平方米房屋产籍档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栾某、沈某所有的坐落于桦川县悦来镇悦江街水岸豪庭X楼XXX号、桦房权证桦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28.09平方米私产房屋;X楼XXX号、桦房权证桦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27.61平方米私产房屋;X楼XXX号、桦房权证桦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27.60平方米私产房屋;X楼XXX号、桦房权证桦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40.70平方米私产房屋;X楼XXX号、桦房权证桦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15.18平方米私产房屋;X楼XXX号、桦房权证桦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146.16平方米私产房屋产籍档案(已抵押);二、查封担保人张某所有的坐落于佳木斯市向某区江南社区锦绣江南小区X栋XXX号门市、产籍号:XXX、建筑面积为135.18平方米房屋;向某区江南社区锦绣江南小区X栋XXX号、产籍号为XXX号、建筑面积为135.22平方米房屋产籍档案。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被申请人栾某、沈某、孔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显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