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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执1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柯冬玉、柯招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冬玉,柯招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1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冬玉,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柯招湘,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冬玉与被执行人柯招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柯冬玉与被执行人柯招湘于2016年9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森(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