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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郝琳与王伟、连云港信融普惠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琳,王伟,连云港信融普惠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4866号原告郝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杰,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被告连云港信融普惠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二期工程1901-1908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琳与被告王伟、连云港信融普惠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琳提出的撤诉申请,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郝琳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