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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郑建强与太原市升东晟路桥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霍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强,太原市升东晟路桥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霍卯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768号原告郑建强,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太原市居民,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太原市升东晟路桥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梁家庄村北大街3排1号。代表人冯建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霍卯生,男,汉族,太原市升东晟路桥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强与被告太原市升东晟路桥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霍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太原市升东晟路桥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和霍卯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太原市升东晟路桥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和霍卯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4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吉太审判员  谢文军审判员  张永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