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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岳文龙与陕西达源石化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文龙,陕西达源石化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5244号申请人:岳文龙,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挺,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达源石化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雷宝平,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高春宁,该采油厂厂长。申请人岳文龙与被申请人陕西达源石化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岳文龙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达源石化物资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689.6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为原告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达源石化物资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689.6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