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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梨树县大地农机有限公司与马春彬、马山、刘艳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大地农机有限公司,马春彬,马山,刘艳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469号原告梨树县大地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生,公司职员。被告马春彬,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山,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艳臣,男,50岁,农民,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大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春彬、马山、刘艳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春彬、马山、刘艳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大地农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大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春彬、马山、刘艳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00元,退回原告1289.00元,另128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颖代理审判员  兰莹莹人民陪审员  苏立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