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梨树县大地农机有限公司与马春彬、马山、刘艳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大地农机有限公司,马春彬,马山,刘艳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469号原告梨树县大地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生,公司职员。被告马春彬,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山,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艳臣,男,50岁,农民,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大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春彬、马山、刘艳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春彬、马山、刘艳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大地农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大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春彬、马山、刘艳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00元,退回原告1289.00元,另128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颖代理审判员 兰莹莹人民陪审员 苏立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