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招商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王园园、柳敏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招商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王园园,柳敏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641号原告:深圳市招商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路大厦801-804#、821-827#、831A#、838-839#,组织机构代码:75253375-8。法定代表人:何飞。委托代理人:钟胜荣,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晶,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园园,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柳敏杰,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崇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招商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园园、柳敏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招商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