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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石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何桂福、闫淑芬与张鹏举、许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福,闫淑芬,张鹏举,许海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666号原告:何桂福。原告:闫淑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宝,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莉艳,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张鹏举。被告:许海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19A号5楼。主要负责人:冯前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大勇,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胜,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福、闫淑芬与被告张鹏举、许海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桂福、闫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绍先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