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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文富与毛海英、傅应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富,毛海英,傅应娟,傅应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2980号原告:王文富,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毛海英,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傅应娟,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傅应震,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王文富诉被告毛海英、傅应娟、傅应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要求被告毛海英、傅应娟、傅应震共同归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建玲独任审判,分别于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海英、傅应娟、傅应震于10月26日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2月8日,被告傅永根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归还期限。另查明,被告傅永根于2016年8月25日死亡,被告毛海英系被告傅永根的妻子,被告傅应震、傅应娟系傅永根的子女,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毛海英、傅应震、傅应娟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海英、傅应娟、傅应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其遗产继承的范围内归还原告王文富借款6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海英、傅应娟、傅应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建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凯田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