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5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江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5074号申请人高某某。申请人江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高某某与江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财产损害发生纠纷,于2016年8月28日经谷城县城关镇吴家营村村委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高某某于2016年8月28日一次性赔偿江某某人民币380元。双方不得再因此有其他纠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某某与江某某于2016年8月28日经谷城县城关镇吴家营村村委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明哲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书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