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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8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白某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8执581号被执行人白某白某罚金一案,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