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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执字第00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久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久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00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英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单久洲,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久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