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连以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连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9414-4。法定代表人周海良,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威,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连以强,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连以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