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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XX与李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1103号申请人XX,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李超,女,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足法民初字第0501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超名下所有的小汽车一台,本院在车辆管理所对该车进行了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该车,无法对该车进行变价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李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社区工作人员表示无法联系上李超。本院已依法将李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宋 雪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咨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