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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林成芳、施秀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林成芳,施秀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4027号原告: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郑惠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燕,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成芳,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三明市。被告:施秀华,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成芳、施秀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7元,撤诉减半收取5063.5元,由原告福州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少明人民陪审员  吴志伟人民陪审员  郑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琳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