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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牛翠云申请周丐海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翠云,周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牛翠云。被执行人:周丐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90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周丐海给付申请执行人牛翠云借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3471元,负担执行费4497元,共计3079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丐海名下有住房一套已被其他案件诉前保全查封、土地、车辆,银行亦无存款。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学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