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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刑初29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2016年3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变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月,被告人周某接吸毒人员田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的电话后,窜至本市未央区凤城二路与未央路十字附近,卖给吸毒人员田某某0.5克冰毒。2、2016年3月5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接田某某购买1小包毒品的电话后,窜至本市未央区北二环太和居小区十字,欲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1小包(净重0.375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田某某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毒品没收收据、被告人周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