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炳菊、陈亚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菊,陈亚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张炳菊,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刘昱,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亚亚,男,199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法定代理人陈五生(陈亚亚之父),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甘肃省陇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炳菊与被执行人陈五生(陈亚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张炳菊与被执行人陈五生(陈亚亚)协商,申请人张炳菊同意以本案案款折抵另案陈五生(陈亚亚)与李根案案款,并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4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