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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潘登申请何自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登,衡阳国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何自强,李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7执52号申请执行人潘登,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国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莲湖路1号。被执行人何自强,地址衡阳市石鼓区常胜路*号**户。被执行人李汶格,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号。潘登与衡阳国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何自强、李汶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国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何自强、李汶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登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衡阳国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何自强、李汶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登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国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何自强、李汶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登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