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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6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可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可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6647号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花新村物业管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46334314R。法定代表人:陈光伟。被告:陈可武,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可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可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可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可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丽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琛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