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奚之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奚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4号欣都大厦3012室,组织机构代码73166771-4。法定代表人:张正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奚之武,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本院受理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奚之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张文曦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