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2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赛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国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赛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国叶,杨福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赛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395986-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联丰村。法定代表人陈斌,经理。被执行人杨国叶,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杨福旺,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赛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国叶、杨福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国叶、杨福旺应支付执行款261640元,在执行中,经查,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5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