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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行申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赵文俭与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侵占承包地行为违法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文俭,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7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文俭,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子镇。赵文俭因诉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侵占承包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行终字第8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文俭申请再审称:“同案不同判”,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其一直没有停止向政府的信访诉求,且侵占农田行为没有停止。故要求再审判令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强占其承包田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为建设蒲河生态廊道,向赵文俭等村民发出《小三家村蒲河河套内和右堤外延50米土地停耕通知》。2011年3月17日,马三家街道办事处占用赵文俭家庭承包地2.28亩用于建设蒲河生态廊道。赵文俭2011年3月17日知道其土地被占用,其于2015年6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年的法定期限。对于赵文俭提出“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起诉期限系为督促相对人及时行使诉权设定,另案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不同判决结果的产生系赵文俭怠于行使诉权后再行提起本诉所造成。对于赵文俭主张此前一直进行信访救济因而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信访与司法救济属于不同救济渠道,到政府部门信访并非可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法定正当理由,故原审判决驳回赵文俭起诉并无不当。综上,赵文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文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江红代理审判员 :王玉伦代理审判员 :郭宁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天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