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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72民初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海洋环球有限公司(Seaco Global Limited)与被申请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Hanjin Shipping Co.,Ltd)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洋环球有限公司,韩进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第871号申请人:海洋环球有限公司(SeacoGlobal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瓦朗蒂纳一街区4楼SE18QH(4thFloor,OneValentinePlace,London,SE18QH,U.K.)。法定代表人:威廉·多米尼克·海曼森·巴克威尔(WilliamDominicHeymansonBuckwell),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玉,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京京,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HanjinShipping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永登浦区国际金融路2街25号(25Gukjegeumyung-Ro2(i)-Gil,Yeongdeungpo-Gu,Seoul150-949,SouthKorea)。申请人海洋环球有限公司(SeacoGlobalLimited)与被申请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HanjinShippingCo.,Ltd)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涉案109402号租约项下的集装箱予以扣押,并对被申请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等值财产依法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洋环球有限公司(SeacoGlobal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涉案109402号租约项下的集装箱;二、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HanjinShippingCo.,Ltd)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代理审判员  曹 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