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崔纯旭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洼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纯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洼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2183号原告:崔纯旭(曾用名崔存旭),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李丹,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洼县大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洼县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负责人:孟庆东,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翔,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纯旭为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洼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会权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纯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纯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纯旭承担。审判员 佟会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冰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