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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行赔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程文选与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选,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张坪中学,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张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黔行赔终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文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露,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183621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地址:安顺市市委大院。法定代表人曾永涛,市长。原审第三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张坪中学。地址:安顺市西秀区宋旗镇。法定代表人黄勤笙,校长。原审第三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张坪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安顺市西秀区宋旗镇。法定代表人张克云,主任。上诉人程文选诉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上诉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行赔初14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程文选一审诉称,程文选系安顺市西秀区宋旗镇张坪村五组村民,在本村大坝承包基本农田种植水稻,以务农为生。2014年12月,张坪村村民委员会通知程文选领土地补偿款存折。程文选认为自己没有看见任何征收土地文件,故拒绝领取该存折。2015年2月10日,宋旗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带领民警、穿迷彩制服的人员等十几人不顾程文选等村民阻拦,肆无忌惮地强行开着挖掘机在农田上开挖推土,破坏农田,村民拍照录像被强行没收手机。土地被部分破坏后因村民强烈阻止,上述人员才离开。之后,上述人员断断续续开着挖机破坏土地。2015年5月7日,张坪中学校长黄勤笙、张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克云等带领三十几个身穿黑制服、手拿胶警棍的人又来大肆开挖、破坏土地。2015年5月11日,村民委员会主任等人开着浩荡的车队,带领一百多个身穿黑制服、手拿胶警棍的人来到大坝土地上直冲村民家中打伤村民五人。相关人员强制平整土地的行为一直未停止。后村民向贵州省信访中心信访,2015年7月后张坪中学等单位才停止对大坝的耕地违法开挖破坏。在信访过程中,安顺市国土资源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答复没有相应的土地预征工作,宋旗镇人民政府也答复自己不存在暴力手段违法征地的行为。在信访无法确定谁是行为主体的情况下,程文选只能以宋旗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宋旗镇人民政府才向法院提供《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张坪中学薄弱改造建设项目场平行动工作方案》,以证明对土地暴力场平的组织者、实施者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顺经开区管委会”),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查后未开庭审理,以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程文选起诉。因安顺经开区管委会是安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故程文选列安顺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令安顺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共同赔偿程文选损失109000元。一审经审理查明,对程文选承包土地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系安顺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程文选以安顺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维护程文选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贵州省开发区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区设管理委员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设立开发���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在开发区行使管理职权。”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贵州省开发区条例》是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行政职权,故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顺经开区管委会”)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向程文选释明,但程文选仍坚持将安顺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拒绝变更,故应当裁定驳回程文选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程文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程文选。程文选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安顺经开区管委会属于��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依法撤销安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4行赔初14号行政赔偿裁定并依法进行改判。被上诉人安顺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因作出该土地行政强制行为的机构系安顺经开区管委会,为安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程文选所诉土地行政强制一案的适格被告应为安顺��人民政府,由该土地行政强制案件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亦应当以安顺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故安顺市人民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程文选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行赔初14号行政赔偿裁定;二、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柏松代理审判员  冉依依代理审判员  安克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勋 百度搜索“”